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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十二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来源:佚名 | 发布时间:2016-02-03 | 栏目:新闻动态

    各省辖市环保局,昆山、泰兴、沭阳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参照日常环境管理和各市、县环保部门筛选报送的重点企业名单,经我厅核定,现将江苏省第十二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附后)予以公布,并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及时告辖区内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督促其尽快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环保局、企业和咨询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审核严格按程序进行,实现审核预期绩效目标。评估和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当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省厅将对列入“大气十条”、“水十条”等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进行抽查。对列入名单不开展审核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验收不通过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在审核中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各地要做好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济效益、环境绩效、奖惩等信息公开。

       二、企业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作用。有关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两个月内应开展审核工作,自身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可根据所属的行业,委托有经验的咨询机构帮助开展审核,并将咨询机构基本资料和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报当地环保部门。本轮审核评估工作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在方案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部分中/高费方案未实施完成的企业,可申请在下年度进行验收,但必须在本年度完成评估)。审核中企业必须备齐运行台账、监测报告、合同、发票等资料,保证审核过程、绩效有依可据。

       三、咨询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审核时,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规范审核报告编制。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审核绩效,真正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面临的环境问题。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仍实行季报制度。我厅每季度对全省清洁生产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各地要及时将审核的情况录入“江苏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信息管理平台”我厅核实后将审核情况上报环保部。

     

       附件:江苏省第十二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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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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